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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辦法

【發布日期】100.08.18【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7002156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1000157521號令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保險給付,包括本法第二十九條之老年年金給付、第三十三條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第四十條之遺屬年金給付。

第3條


﹝1﹞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應於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向保險人提出申請。

第4條


﹝1﹞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

   --100年8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申請減領保險給付一年以一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一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一百元,並以百元為單位。

第5條


﹝1﹞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期間,應自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扣除申請之減領金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後不得請求補發減領之金額。

第6條


﹝1﹞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7條


﹝1﹞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停止扣除其減領金額:
  一、申請減領期間屆滿。
  二、改請領其他年金給付。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0年8月1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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