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5.05.2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095072486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地政士法第五十六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核發或補(換)發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2﹞ 申請以於原開業執照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方式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者,應繳納加註費,每次新臺幣五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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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證照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5.05.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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