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3.08【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296504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7)台勞動二字第00452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動二字第0004169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動二字第0910003593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二字第0910056581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動2字第099013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1款、第3條、第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30132553號令修正發布第2、3、5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00130212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20147818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八日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130147751號令發布廢止
﹝1﹞ 為審議基本工資,由勞動部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委員二十一人,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委員任期二年: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2﹞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工作,由有關單位調兼之。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為審議基本工資,應蒐集下列資料並研究之: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原則於每年第三季進行審議。
﹝2﹞ 基本工資經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擬予調整時,由勞動部報行政院核定後公告實施。
﹝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得組成工作小組,就基本工資審議事宜研究之。
﹝1﹞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委員、職員均為無給職。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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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基本工資審議辦法
【發布日期】113.03.08【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2條序文、第1款、第3條、第5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91年11月6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一、勞動部代表一人。
二、經濟部代表一人。
三、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四、勞方代表七人。
五、資方代表七人。
六、專家學者四人。
--110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國家經濟發展狀況。
二、國產與進口品物價指數。
三、消費者物價指數。
四、國民所得與平均每人所得。
五、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
六、各業勞工工資。
七、家庭收支調查統計。
--112年4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103年12月1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99年8月31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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