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12.2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02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3130號令修正發布第3、5、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4476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5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03.12.2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其範圍及定義如下:
一、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替代品,於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前,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至六個月內嬰兒之營養需求。
二、較大嬰兒配方輔助食品:指供逾六個月至十二個月之較大嬰兒,於斷奶過程中,配合嬰兒副食品所使用之配方食品,但不適用於六個月以下嬰兒單獨使用。
三、特殊醫療用途嬰兒配方食品:指特製之母乳或嬰兒配方食品之替代品,單獨食用即可滿足出生數月內患有失調、疾病或醫療狀況之嬰兒之特殊營養需求,直到較大時再採用適當之輔助食品。
第3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
--103年10月1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依前條但書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稱或影射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等同或其營養優於母乳。
第5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以樣品、贈品、折扣券、優待券、開罐價、搭配其他物品銷售或以特別展示會之方式為促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