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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人壽保險各類保險定名準則

【發布日期】90.01.01【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二十七日財政部(54)台財錢發字第06563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財政部(89)台財保字第0890751453號函自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第1點


人壽保險各險定名,應將本險之主要性質表明,茲規定各險標準名稱如下:
  (一)人壽保險:
  1.生存險稱××××儲蓄保險。
  2.死亡險稱××××壽險。
  3.生死合險稱××××儲蓄壽險(或養老保險)。
  (二)健康保險稱××××健康保險(或疾病保險)。
  (三)傷害保險稱××××傷害保險(或意外保險或平安保險)。

第2點


﹝1﹞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應冠以公司(處)之名稱。

第3點


﹝1﹞人壽保險各險標準名稱之前,除前條之規定外,並得酌加冠年期,附加險名稱,或抽象吉慶性,區別性及說明性名詞。

第4點


﹝1﹞新種保險名稱如有不適用上列標準者,應於呈請核定時敘明理由,經核准後使用。

第5點


﹝1﹞本準則訂定前報部核定之各險名稱不符本準則規定標準者,得依照本準則規定修正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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