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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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3.11【發布機關】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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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計處(81)台處忠字第10790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職業字第30566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17條
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職業字第011352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861856364號令、行政院主計處(86)台處忠字第02746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9條
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職業字第200050號令、財政部(89)台財庫字第089035014號令、行政院主計處(89)台處孝一字第0238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職業字第0201769號令、財政部(90)台財庫字第09003151200號令、行政院主計處(90)台處孝一字第0830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20200001號令、財政部臺財庫字第0920350035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09200048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1、1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30205081B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09303510391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0930004354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12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0960501643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9603508401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0960003040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10~12條條文
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1420A號令修正發布第1、3、12條條文
9‧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7084A號令修正發布第5、8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90002456A號令修正發布第3~5、9、16、18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90007387A號令修正發布第3~6、18條條文;刪除第12、13條條文;並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1款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30200032A號令修正發布第3~5、8、9、18條條文;除第3~5、9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轄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40200147A號令修正發布第3、8、10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00200473A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130200386A號令修正發布第5、7、16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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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2﹞ 前項第三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2﹞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合款。
﹝3﹞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4﹞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3﹞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
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至十五人。
﹝1﹞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2﹞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3﹞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列席。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3.03.11【發布機關】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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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1款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5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1680號公告第8條第1項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起改由「國家發展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3條、第8條第1項序文、第2款、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第10條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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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97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92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刪除)
--93年7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04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97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93年7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就業安定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訓練、提升勞工福祉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113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98年12月2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113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第8條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110年5月3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8年12月2日修正前條文--
--96年6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
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104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96年6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11條
--96年6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刪除)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97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96年6月15日修正前條文--
--93年7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13條(刪除)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113年3月11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第17條
第18條
--103年1月20日修正前條文--
--99年12月9日修正前條文--
--99年4月29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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