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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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4.03.21【發布機關】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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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30007542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8549A號令修正發布第5、9、1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2A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80006252A號令修正發布第1、4、9、1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90005670A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1000005724A號令修正發布第5、7、10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20200104A號令修正發布第5、17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4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20201235A號令修正發布第5、7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5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695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5條第7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397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名稱: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40200978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4、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5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90201326A號令修正發布第5、9、17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140200447A號令修正發布第1、4、11、15、17條條文;並自新住民基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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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推動新住民與其子女及家庭照顧輔導服務、人力資源培訓及發展、無障礙語言環境,建構多元文化社會,有效整合政府及民間資源,依新住民基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設置新住民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
十一、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應設新住民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部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學者、專家十人。
十、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2﹞ 前項委員具新住民、新住民子女身分之比例,不得少於第九款及第十款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3﹞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副執行秘書二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部與衛生福利部及所屬機關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1﹞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2﹞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委員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3﹞ 主管機關應定期於網站公開本基金之運用情形及研究成果摘要,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開本會會議紀錄。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新住民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4.03.2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內容〉〉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4款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4618號公告第5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七日起改由「勞動部」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58355號公告第5條第7款所列屬「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改由「內政部移民署」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70179431號公告第5條第6款所列屬「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改由「大陸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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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114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第3條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新住民家庭照顧輔導服務及其子女發展等相關議題之研究支出。
二、強化新住民入國(境)前之輔導支出。
三、發展地區性新住民家庭關懷訪視及相關服務措施支出。
四、新住民設籍前之醫療補助及社會救助支出。
五、辦理新住民家庭各類學習成長課程與子女托育、照顧及培力等事項之支出。
六、新住民照顧輔導志工培訓及運用之支出。
七、強化直轄市、縣(市)政府新住民家庭服務中心之補助支出。
八、強化多元文化觀念之推廣及宣導活動、人才培訓學習課程、創新服務及參與活化產業、社區發展服務之支出。
九、新住民法律服務之支出。
十、提供新住民語言通譯服務之支出。
十一、鼓勵各媒體事業,製播新住民語言文化之廣播、電視節目或影音之支出。
十二、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三、其他有關支出。
--114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5條
一、外交部代表一人。
二、教育部代表一人。
三、勞動部代表一人。
四、衛生福利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大陸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本部移民署代表一人。
八、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九、學者、專家十人。
十、新住民及相關民間團體代表七人。
--109年12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109年12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第10條
第11條
--114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114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第16條
第17條
--114年3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09年12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04年11月30日修正前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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