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81.03.18【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四日行政院衛生署(74)衛署保字第5108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75)衛署保字第619747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78)衛署保字第78324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4‧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81)衛署醫字第810818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1﹞ 本辦法依優生保健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資格之醫師,為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
﹝1﹞ 施行人工流產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1﹞ 施行結紮手術之醫師,應具左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1﹞ 依本辦法規定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之指定醫師,對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者,應於手術前及手術後,給予適當之諮詢服務。
﹝1﹞ 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依醫師法或醫療法醫師執業之有關規定辦理。
﹝1﹞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其所領優生保健醫師證書遺失或損壞時,停止補發或換發。
﹝2﹞ 前項領有優生保健醫師證書之醫師,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註銷其優生保健醫師證書: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 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 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3﹞ 因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原因被註銷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者,如其具有第三條第一款或第四條第一款資格,或前項各款註銷之原因消滅後,其具有第三條或第四條資格者,仍得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施行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醫師指定辦法
【發布日期】81.03.18【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領有婦產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者。
第4條
一、領有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專科醫師證書者。
二、依法登記執業科別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者。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一、停業或歇業者。
二、受停業或撤銷執業執照處分者。
三、所領證書為施行人工流產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更登 記為婦產科以外者。
四、所領證書為施行輸精卵管結紮手術優生保健醫師證書,而執業科別變 更登記為婦產科、外科或泌尿科以外者。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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