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5.10.3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4000319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名稱:林務發展暨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0950006310A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條文
﹝1﹞ 為獎勵私人或團體長期造林,依森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另為發展森林育樂、促進公、私有林營林業務之推動,設置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由農業特別收入基金管理會辦理之。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以累積賸餘處理。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林務發展及造林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95.10.3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收入。
二、水權費提撥之收入。
三、山坡地開發利用者繳交之回饋金收入。
四、違反森林法之罰鍰收入。
五、水資源開發計畫工程費提撥之收入。
六、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七、受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經營森林遊樂及森林鐵路之支出。
二、造林貸款。
三、辦理私人或團體造林之育苗、種植、撫育管理所需之獎勵與補助及有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