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3.05.21【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86)台孝授三字第088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日行政院台九十孝授三字第0088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三字第1000000002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030200174A號令修正發布第2、5、6、16條條文;除第2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5‧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20200490A號令修正發布第2、5、11、16條條文;除第2、5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作字第1130052176A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1﹞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並配合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一般國民醫療服務與負責醫學研究及教學訓練,特設置榮民醫療作業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臺中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高雄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及屏東榮民總醫院作業基金四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2﹞ 本基金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退輔會)為主管機關;各醫院作業基金以各醫院為管理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五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退輔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其餘委員,由退輔會、榮民總醫院或所屬分院、行政院外交國防法務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衛生福利部、財政部等機關(單位)指派代表組成。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3﹞ 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並得邀請有關人士列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處長兼任,副執行秘書二人,由退輔會就醫保健處副處長及會計處副處長兼任;另置業務組、會計組組長各一人,組員五人至十人,均由退輔會或各級榮民醫院現職人員派兼之。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1﹞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轉撥計價方式互相融通;其作業程序,由退輔會另定之。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3.05.2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00109431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秘書處」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5條第1項所列由「行政院衛生署」代表擔任委員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代表擔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2項所列屬「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12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收入。
三、教學訓練及建教合作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六、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教學訓練、研究發展及建教合作支出。
三、相關醫療事業投資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112年5月21日修正前條文--
--112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第7條
一、本基金發展計畫及年度計畫之策訂。
二、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112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112年3月27日修正前條文--
--103年3月19日修正前條文--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