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107.10.15【發布機關】交通部、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2B000101號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壹字第092001100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122932號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107001527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內航線實施聯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2﹞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10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2﹞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4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
--10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
第5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
﹝2﹞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計畫實施聯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命令停止或限期改正聯營行為,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第6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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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運輸業聯營許可審查辦法
【發布日期】107.10.15【發布機關】
交通部、
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交通部交航發字第092B000101號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壹字第0920011007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
第3條第1項第3款所列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
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所有條文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五日交通部交航字第10750122932號令、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服字第1070015272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
4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
五十八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於國內航線實施聯營,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2﹞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
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日期。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10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聯營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許可後,始得辦理;交通部許可聯營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
一、聯營實施計畫書。
二、聯營契約草案。
三、其聯營行為構成公平交易法
第七條之聯合行為者,應檢附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許可文件。
﹝2﹞前項聯營實施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如附件):
一、參與聯營事業之名稱。
二、聯營行為之具體內容。
三、預定實施期日。
四、實施聯營對票價、服務及其他消費者權益之影響。
五、實施聯營對業者降低成本、改善服務品質、增進效率或促進合理經營之具體預期效果。
第4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所稱聯合行為。
--107年10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民用航空運輸業實施共用班號、票證免背書轉讓、聯合促銷及其他聯營事項,有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屬於公平交易法
第七條所稱聯合行為。
第5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經許可聯營之事由消滅或變更,致繼續實施該聯營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不利民航發展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
﹝2﹞民用航空運輸業不依核定計畫實施聯營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命令停止或限期改正聯營行為,其許可項目可分者,交通部得廢止其一部;情節重大者,民航局得報請交通部廢止其許可。
第6條
﹝1﹞民用航空運輸業經交通部許可聯營後,應將聯營契約影本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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