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1.11.2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本標準依民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期間,辦理機關(構)得依公告基本工資按日核計發給服勤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
﹝2﹞ 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已依其本職身分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津貼者,不得領取本津貼。
﹝1﹞ 民防團隊編組人員參加服勤日數之計算,自報到之日起至解除服勤召集之日止,依實際服勤日數核計。
﹝1﹞ 辦理機關(構)應於民防團隊編組人員解除服勤召集二個月內,以現金、公庫支票或劃入金融機構帳號方式發給本津貼。
﹝1﹞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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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服勤津貼發給標準
【發布日期】91.11.2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1007658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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