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3.05.04【發布機關】交通部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一月十六日交通部(74)交路字第0289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交通部(78)交路字第7839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3‧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交通部(82)交路發字第8205-1號令修正發布第3、4、5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93B000043號令修正發布第1、3條條文
﹝1﹞ 本辦法依公路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之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標準,依本辦法之規定。
﹝1﹞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毀損、喪失,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醫療費用由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負責支付外,其賠償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2﹞ 汽車運輸業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者,其理賠金額視為前項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汽車運輸業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3﹞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賠償標準,請求權人能證明實際所受損害較高者,不受其限制。第一項所定標準,不影響請求權人之訴訟請求權。
﹝1﹞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
﹝1﹞ 前二條醫藥費用,除因急救外,以就醫之公立醫院及政府辦理或特約之保險醫療院所為限。
﹝1﹞ 本辦法所稱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
﹝1﹞ 汽車運輸業與死者家屬或傷者雙方就賠償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書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事後不得再有異議。
﹝1﹞ 汽車運輸業因行車事故之肇事原因及其責任,依法應由當地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
﹝1﹞ 本辦法之損害賠償及補助金額,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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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93.05.04【發布機關】交通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二、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一百四十萬元。
三、非重傷者,最高金額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財物毀損、喪失之賠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定之。
第4條
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
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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