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廢: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7.15【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6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20048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問金。
﹝2﹞前項所稱作業,指從事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作業。
﹝3﹞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3條
﹝1﹞受刑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作業致死亡者: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因作業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三、因作業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十萬元。
第4條
﹝1﹞申請慰問金應由監獄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
二、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2﹞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受刑人受傷、罹病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
第5條
﹝1﹞慰問金應由受刑人本人或最近親屬具領。死亡者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2﹞前項受刑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3﹞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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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廢:監獄受刑人作業慰問金發給辦法
【發布日期】109.07.15【發布機關】
法務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法務部(88)法令字第00063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法務部法令字第109020048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
受刑人及被告補償金發給辦法)及全文9條;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五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監獄行刑法第
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受刑人因作業致受傷、罹病、死亡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發給慰問金。
﹝2﹞前項所稱作業,指從事各種工場或農作場所作業。
﹝3﹞炊事、打掃、看護及其他由監獄經理之事務,視同作業。
第3條
﹝1﹞受刑人慰問金發給之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作業致死亡者:新台幣(以下同)三十萬元。
二、因作業致受傷者:最高金額不得逾二十萬元。
三、因作業致罹病者:最高金額不得逾十萬元。
第4條
﹝1﹞申請慰問金應由監獄檢具下列文件報請法務部審查:
一、申請慰問金報告表。
二、受傷、罹病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
﹝2﹞前項申請報告表應敘明受刑人受傷、罹病或死亡原因及處理情形。
第5條
﹝1﹞慰問金應由受刑人本人或最近親屬具領。死亡者應通知本人之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2﹞前項受刑人死亡慰問金之發給,經受通知人拋棄或通知後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者,歸入作業基金。
﹝3﹞慰問金由最近親屬具領時,應按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順序發給之。
第6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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