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
。♬簡讀版廢: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12.21【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081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50002489A號令修正發布第3、17條條文;刪除第2、6~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015A號令修正發布第3、5、11、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200056A號令修正發布第1、3~5、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1108A號令發布廢止【法規內容】
第1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管理機關。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保險事項支出。
二、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三、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刪除)
第7條(刪除)
第8條(刪除)
第9條(刪除)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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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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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讀版
廢:社會福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6.12.21【發布機關】
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90)台孝授一字第0819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50002489A號令修正發布第3、17條條文;刪除第2、6~10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3條所列屬「內政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
衛生福利部」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30200015A號令修正發布第
3、
5、
11、
1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50200056A號令修正發布第
1、
3~
5、
17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1108A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為增進社會福利,健全社會安全制度,特設置社會福利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之主管機關為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社會及家庭署。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社會及家庭署為管理機關。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為預算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管理機關。
第4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收入。
六、其他有關收入。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撥入款。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受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二、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社會保險事項支出。
二、社會救助事項支出。
三、兒童、少年、婦女、老人、身心障礙者福利事項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6條(刪除)
第7條(刪除)
第8條(刪除)
第9條(刪除)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國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2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13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
預算法、
會計法、
決算法、
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15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02年12月16日修正前條文--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第16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17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05年1月28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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