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12.24【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6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1﹞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適用之紅麴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利用米進行紅麴菌培養並予乾燥,直接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2﹞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3﹞ 第一項所稱之紅麴菌(Monascus spp.)應為可供食品原料使用之菌種,並應備有菌種鑑定報告。
﹝1﹞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1﹞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紅麴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發布日期】96.12.24【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monacolin K至少應達四.八毫克,但不得超過十五毫克。
二、所含之 citrinin 含量濃度應低於百萬分之二(2 ppm)。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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