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100130118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年六月一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5130018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鉛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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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鎘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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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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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蔬果植物類重金屬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鉛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第3條
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重金屬鎘之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除以乾燥型態採收之作物外,均以鮮/濕重計)。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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