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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

【發布日期】89.04.25【發布機關】財政部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財政部(89)台財稅字第0890452131號令、內政部(89)台內地字第8976601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重劃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建築者,於建築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二十。

第3條


﹝1﹞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稱整體開發,係指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開發者。
﹝2﹞本條例所稱建築後第一次移轉,係指建築物取得使用執照後,其基地所有權第一次移轉。

第4條


﹝1﹞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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