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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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01.1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466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為管理及監督食品安全保護基金(以下稱本基金)之運用,特設本基金管理監督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2﹞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基金之保管、財務狀況及執行運作之監督。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補助業務之審查。
三、其他補助業務監督之相關事項。
﹝1﹞ 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部部長就食品安全、醫學、公共衛生、毒理、風險評估、法律等學者、專家、消保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
﹝2﹞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4﹞ 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聘委員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2﹞ 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 本小組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為之。
﹝1﹞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2﹞ 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之。
﹝1﹞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機關、團體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1﹞ 本小組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2﹞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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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保護基金運用管理監督小組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4.01.1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基金之保管、財務狀況及執行運作之監督。
二、本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四項補助業務之審查。
三、其他補助業務監督之相關事項。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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