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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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08.1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3023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為就下列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相關事項之諮詢或建議: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1﹞ 本會置委員十八人至二十三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就食品科學、營養學、毒理學、醫學等學者專家聘兼之。
﹝2﹞ 前項委員,其中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3﹞ 本部部長就第一項委員中聘請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
﹝4﹞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完成任期者,得另遴聘兼之,其繼任者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本會業務,由本部部長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相關業務人員派兼之。
﹝1﹞ 本會會議以每年召開二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
﹝1﹞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不克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相推舉之。
﹝1﹞ 本會委員之迴避事項,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1﹞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機關代表及食藥署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1﹞ 本會委員及列席人員對會議資料、委員意見或會議結論應予保密,不得洩漏。
﹝2﹞ 前項會議結論經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得由食藥署公開之。
﹝1﹞ 本會委員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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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諮議會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3.08.14【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政策。
二、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調查及研究計畫。
三、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各種標準。
四、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科學技術交流。
五、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重大案件之處理。
六、其他有關食品衛生安全及營養事項。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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