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07.16【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30156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1﹞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1﹞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 2.0 mg KOH/g fat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 1.3 mg KOH/g 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4.07.16【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