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食鹽衛生標準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廢:食鹽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50400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00173號令刪除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第1條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99年7月28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小於97%。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3條
﹝1﹞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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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廢:食鹽衛生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5040010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80400173號令刪除發布第4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302228號令修正發布
第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號令修正發布
第1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7130377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02年8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99年7月28日修正前條文--
﹝1﹞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小於97%。
﹝2﹞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3﹞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第3條
﹝1﹞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第4條(刪除)
第5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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