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09.22【發布機關】教育部、財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10100097232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100087680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為「教育部」管轄【原條文】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892C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470176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100031652B號令、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4638230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5、8條條文
﹝1﹞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1﹞ 體育團體舉辦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1﹞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運動賽事,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2﹞ 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各該運動賽事之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1﹞ 體育團體辦理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銷售門票,且於活動開始之一個月前向本部申請認可者為限,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2﹞ 前項申請認可之體育團體及其舉辦第三條第三款活動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免徵營業稅之認可: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3﹞ 第一項申請認可者,應於活動前檢附本部認可文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免徵營業稅,並於活動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主管稽徵機關審核。
﹝1﹞ 依前條申請免徵營業稅之認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1﹞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2﹞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3﹞ 第一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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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
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體育團體舉辦而合於下列運動賽事或活動之一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及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比賽。
﹝2﹞ 前項運動賽事或活動,以於我國境內舉辦且對外公開並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為限。
﹝1﹞ 前條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文件,應副知各該體育團體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發布日期】110.09.22【發布機關】教育部、財政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條第3款所列屬「中央體育主管機關」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變更為「教育部」管轄【原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國民體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之體育團體。
二、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教育文化機構,且以推展體育為宗旨之財團法人及公益社團法人。
三、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110年9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或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賽事。
三、舉辦與前二款運動賽事有關,為我國運動選手造勢或加油之表演、造勢或加油活動。
第4條
第5條
一、損害國家利益或民族尊嚴。
二、違背國家政策或法令。
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110年9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6條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二條規定之證明文件。
三、舉辦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活動之相關資料。
四、負責人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第7條
第8條
--110年9月22日修正前條文--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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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二、以體育推展為宗旨。
三、以中央或地方政府體育主管機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3條
一、各該單項運動錦標賽、聯賽、公開賽、巡迴賽、大獎賽、排名賽、對抗賽、表演賽、邀請賽、挑戰賽、系列賽、積分賽、經典賽及資格賽。
二、職業運動比賽。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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