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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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6.12.24【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6040644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1﹞ 本標準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適用之魚油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為以傳統供食用之魚類萃取製成粉狀、膠囊或錠狀之食品。
﹝2﹞ 前項產品除加工必要使用之抗氧化劑或賦型劑外,應屬單一配方。
﹝1﹞ 產品之規格成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 ○克。
﹝2﹞ 前項所稱之 ω-3 脂肪酸應為三酸甘油酯型式,純度以二十碳五烯酸(e-icosapentaenoic
acid,EPA) 及二十二碳六烯酸(docxosahexaenoica-cid,DHA)總和計算。
﹝1﹞ 前條第一項規格成分之檢驗方法,應以國內或國際間公認之方法為之。
﹝1﹞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

魚油健康食品規格標準
【發布日期】96.12.24【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所含 ω-3 脂肪酸之純度應為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二、每日攝取量所含之 ω-3 脂肪酸至少應達一.○克,但不得超過二. ○克。
第4條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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