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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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12.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611075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準則依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 執行西藥批發、輸入及輸出之業者(以下簡稱業者)之品質管理,應符合附表一品質管理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組織與人事,應符合附表二組織與人事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作業場所與設備,應符合附表三作業場所及設備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文件,應符合附表四文件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作業程序,應符合附表五作業程序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客戶申訴、退回與回收,應符合附表六申訴、退回與回收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委外作業,應符合附表七委外作業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自我查核,應符合附表八自我查核基準之規定。
﹝1﹞ 業者之運輸,應符合附表九運輸基準之規定。
﹝1﹞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附表十。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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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藥優良運銷準則
【發布日期】106.12.2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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