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5.10.17【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體委綜字第091001799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3款、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七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50030984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及全文1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1﹞ 全國性體育團體之業務運作、輔導及考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所稱全國性體育團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
三、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 全國性體育團體得依人民團體法第五條及第四十條規定,以全國二分之一以上直轄市、縣(市)地區同類分級組織為其團體會員為原則。
﹝1﹞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依業務性質需要,邀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成立專項委員會。
﹝2﹞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聘任專職人員處理會務。
﹝3﹞ 前項專職人員之聘任以體育專業及相關人員為原則。
﹝1﹞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結合社會熱心人士組織體育志工,以協助推廣公益體育活動。
﹝1﹞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依人民團體法及相關辦法規定召開各項法定會議。
﹝1﹞ 全國性體育團體就下列資料應建立檔案加強管理,並列入移交:
一、會員資料及異動。
二、運動員、裁判及教練資料。
三、活動紀錄資料。
四、人事資料。
五、經費收支及財產資料。
六、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資料。
﹝1﹞ 全國性體育團體應依團體性質加強推動下列業務:
一、建立運動員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教練、裁判及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四、建立運動員培訓制度,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
六、推動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活動,積極爭取擔任國際體育組織領導人及 舉辦國際性會議、競賽。
七、辦理教練、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八、蒐集國內外體育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廣泛傳播方式提供會員及大 眾正確運動資訊。
九、辦理運動科學研究與發展。
﹝1﹞ 前條各款業務,全國性體育團體應依團體性質訂定中長期發展計畫,並據以編入逐年年度工作計畫,確實執行。
﹝1﹞ 全國性體育團體就其財務及會計事項,除應依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外,並加強辦理下列事項: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拓展團體財源,增加自籌經費比例。
﹝1﹞ 本會為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推動業務,提升其工作人員素質,得定期舉辦研討會、觀摩會或座談會,提供全國性體育團體選派績優工作人員參加。
﹝1﹞ 本會為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推展業務,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訂頒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全國性體育團體推展業務。
﹝1﹞ 本會為瞭解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務及業務辦理績效,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訪視,並辦理評鑑。訪視或評鑑結果作為本會經費補助或業務委辦之重要參據。
﹝1﹞ 全國性體育團體如有未配合國家政策或違背國家法令之情事,經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形停止行政支援或經費補助等輔導。
﹝1﹞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所轄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事宜。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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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全國性體育團體輔導及考核辦法
【發布日期】105.10.17【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3條第3款、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所列屬「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教育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依人民團體法立案之全國性社會團體。
二、以推展體育為宗旨。
三、以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一、會員資料及異動。
二、運動員、裁判及教練資料。
三、活動紀錄資料。
四、人事資料。
五、經費收支及財產資料。
六、其他與業務有關之資料。
第9條
一、建立運動員分級登錄及成績登錄管理制度。
二、建立教練、裁判及運動傷害防護員資格檢定授證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年度運動競賽季節制度,並舉辦競賽及推廣活動。
四、建立運動員培訓制度,並積極培訓優秀運動選手。
五、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
六、推動國際及兩岸體育交流活動,積極爭取擔任國際體育組織領導人及 舉辦國際性會議、競賽。
七、辦理教練、裁判及工作人員之研習或在職進修。
八、蒐集國內外體育資訊、發行刊物或以其他廣泛傳播方式提供會員及大 眾正確運動資訊。
九、辦理運動科學研究與發展。
第10條
第11條
一、實施內部財務監控制度。
二、拓展團體財源,增加自籌經費比例。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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