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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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11.28【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60016246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154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及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1﹞ 本辦法所稱民間機構,指依法立案或登記之法人、團體及大專校院。
﹝2﹞ 本辦法所稱職能基準,指為完成特定職業或職類工作任務,所應具備之能力,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各主要工作任務、對應行為指標、工作產出、知識、技術、態度等職能內涵。
﹝1﹞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補助之職能基準類別、申請期限及相關事項,由本部公告之。
﹝1﹞ 民間機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本部申請補助: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五、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其停權期間已屆滿。
六、對政府未有違約舊案或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
七、同一申請補助案件,未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
﹝1﹞ 民間機構申請補助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書、登記或立案證明文件,符合前條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於第四條申請期限內,向本部提出。
﹝2﹞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3﹞ 前項第三款職能基準草案初稿之擬訂,應依勞動部公告之職能基準品質認證作業規範辦理。
﹝4﹞ 第二項第六款所需經費預算之編列,應依相關補助經費法令規定辦理。
﹝1﹞ 申請人應備之文件、資料有欠缺者,本部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1﹞ 本部得邀集體育運動或相關領域學者專家、運動產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第六條第一項申請案。
﹝2﹞ 前項審查小組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1﹞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計畫可行性。
四、計畫效益性。
﹝2﹞ 前項申請案,本部得按核定補助經費,全部或一部補助。
﹝1﹞ 申請案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1﹞ 申請人應依前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並於計畫結束前一個月內,檢送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報本部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由本部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2﹞ 前項職能基準草案,由本部核定後,以本部名義送勞動部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登錄及公告事宜。
﹝1﹞ 補助款撥付及核結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申請人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二、第二期:申請人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撤銷或廢止其補助,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申請人返還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2﹞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本部得依情節輕重,五年內不受理申請人依本辦法所提之申請案。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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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教育部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
【發布日期】107.11.28【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1541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教育部委託或輔導補助民間機構訂定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辦法)及全文1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設立三年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五、未曾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或雖受停權處分而其停權期間已屆滿。
六、對政府未有違約舊案或財務責任未清之情況。
七、同一申請補助案件,未依本辦法或其他法令規定申請獎勵或補助。
第6條
一、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評估。
二、運動產業人才類別及現況描述。
三、運動產業人才職能基準草案初稿。
四、計畫執行之方式、程序及可行性分析。
五、參與計畫人員之學歷、經歷及專長。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執行期程。
八、預期效益。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一、計畫完整性。
二、經費合理性。
三、計畫可行性。
四、計畫效益性。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一、第一期:申請人收受第十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及領據,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二、第二期:申請人收受前條之書面通知後,應檢具書面通知、收支結算表及原始憑證,報本部按核定補助經費百分之五十撥付補助款。
第13條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依補助款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情事。
三、未依核定計畫書執行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部通知之期限內完成改善。
四、依第十一條提送之職能基準草案及成果報告,經審查不通過。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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