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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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6.29【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107130415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十四條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經營租賃住宅服務業或其分設營業處所,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1﹞ 前條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退還規費:
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 還證照費。
﹝1﹞ 本標準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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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住宅服務業許可及登記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7.06.29【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申請或變更許可:每案收取許可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申請或變更登記:每案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經發給登記證者,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三、申請補發或換發登記證: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3條
一、於審查前申請退件,得退還許可費或登記費。
二、於製作登記證前申請退件,得退 還證照費。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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