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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年度工作計畫及報告編製辦法

【發布日期】111.03.29【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08166043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醫字第1111661554號令修正發布第47條條文及第3條條文之附表一、第5條條文之附表四;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

第3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計畫,應記載提供衛生事務或醫療服務之工作項目、經費預算、計畫內容及預期成果。
﹝2﹞前項工作計畫,應依衛生財團法人及醫療財團法人之規模及營運狀況編製;其格式如附表一

第4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衛生財團法人: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營運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薪資費用、租金費用、水電瓦斯費及其他營運費用。
  (四)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租金收入、研究計畫收入、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捐贈收入及其他非醫務收益。
  (五)非醫務活動費損:董事會費用、利息費用、租金費用、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負債)淨損益、投資損失、捐贈費用、募款活動費用、研究計畫費用及其他非醫務費損。
﹝2﹞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

   --111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經費預算,應依前條工作計畫編列;其編製內容如下:
  一、衛生財團法人:
  (一)收入:孳息收入、社會資助、政府補助款、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及其他收入。
  (二)成本與費用:作業服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募款費用。
  (三)業外利益與損失。
  二、醫療財團法人:
  (一)醫務收入:門急診收入、住院收入及其他醫務收入。
  (二)醫務成本:人事費用、藥品費用、醫材費用、折舊費用、租金費用、事務費用、教育研究發展費用、醫療社會服務費用及其他醫務費用。
  (三)非醫務活動收益:利息收入、投資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醫務外收入。
  (四)非醫務活動費損:利息支出、捐贈支出及其他醫務外支出。
﹝2﹞前項經費預算編製之格式,衛生財團法人如附表二,醫療財團法人如附表三。

第5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工作報告,應依第三條工作計畫之實際執行情形及成果編製;其格式如附表四

第6條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及編製方式,衛生財團法人應依全國性衛生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醫療財團法人應依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辦理。

第7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11年3月29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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