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3.0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科技部科部綜字第1080007298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2條、第6條、第7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一日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科會綜字第1120011706B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辦法所稱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為目的,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相關科技推廣或服務為主要業務之財團法人。
﹝1﹞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應依本法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2﹞ 前項捐助財產中,其現金總額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九十。
﹝1﹞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會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二、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四、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1﹞ 前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會規定(附件一及附件二)辦理。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2﹞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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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發布條文:::
﹝1﹞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科技部(以下簡稱本部)。
﹝1﹞ 本辦法所稱科技事務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指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為目的,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及相關科技推廣或服務為主要業務之財團法人。
﹝1﹞ 財團法人之設立許可及監督,應依本法及本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1﹞ 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時,其捐助財產須足以達成設立目的及業務宗旨,其設立基金之財產總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2﹞ 前項捐助財產,現金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其餘得以動產、不動產或有價證券代之。
﹝1﹞ 財團法人在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本部備查;其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應依下列原則,訂定誠信經營規範,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 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 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二、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 報告。
三、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四、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1﹞ 前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部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其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部規定(附件一及附件二)辦理。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科技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發布日期】112.03.01【發布機關】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10182320號公告第2條、第6條、第7條所列屬「科技部」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起改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二、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誠信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三、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四、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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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財團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長、受僱人、受任人或具有實質控制 能力者,於從事業務行為之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承諾、要 求或收受任何不正當利益,或做出其他違反誠信、不法或違背受託義 務等不誠信行為,以求獲得或維持利益。
二、財團法人為健全誠信經營之管理,應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誠信 經營政策與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之制定及監督執行,並定期向董事會 報告。
三、財團法人應提供檢舉管道,並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確實保密。
四、財團法人應明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戒與申訴制度。
第7條
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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