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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衛生福利部主管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資料電子傳輸辦法

【發布日期】108.02.01【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1081960236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電子傳輸,指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管理及監督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將文件、資料上網登錄、傳遞至本部設置之網站。

第3條


﹝1﹞自本部公告之日起,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當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2﹞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其風險評估報告,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4條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前一年度經董事會通過之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相關文件、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2﹞置有監察人之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其監察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製作之前一年度監察報告書,併同前項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以電子傳輸方式,報本部備查。

第5條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之財務報表,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經本部公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者,本部得命該等長照機構財團法人,將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應主動公開之全部或一部資訊,以電子傳輸方式,上傳至網站公開之。

第6條


﹝1﹞電子傳輸之流程如下:
  一、依本部提供之帳號、密碼及其他相關資安防護措施登入。
  二、登錄及傳輸董事會通過第三條第四條所定資料之會議紀錄。
  三、登錄及傳輸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前款以外文件、資料。
  四、確認送出。
﹝2﹞前項電子傳輸之格式,以本部於網站公告者為限。

第7條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於前條網站登錄及傳輸之文件、資料,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之情事。
﹝2﹞第三條第四條所定備查之文件、資料,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存七年。

第8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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