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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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13.05.30【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099082231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3264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原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五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13160236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許可者,應繳納審查費,每件新臺幣三千三百元;申請延展許可者,亦同。
﹝1﹞ 申請核發、補發或換發許可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換發許可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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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申請核發、延展、補(換)發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整。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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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審查費及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3.05.3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許可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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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109年9月15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申請換發證書。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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