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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8.11.06【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法字第108020111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為防制空氣污染、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預防、整治土壤與地下水污染、防治水污染、推動環境教育工作、降低及管理溫室氣體排放,建立污染者付費制度,以改善生活環境,促進資源永續發展,特設置環境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其下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水污染防治基金、環境教育基金及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六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工作,由本署現職人員兼辦之。
﹝1﹞ 本署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及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資金,得於各基金間以計息方式互相融通。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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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8.11.0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入。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收入。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收入。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收入。
五、環境教育基金收入。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支出。
二、資源回收管理基金非營業基金部分支出。
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基金支出。
四、水污染防治基金支出。
五、環境教育基金支出。
六、溫室氣體管理基金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下設各基金會計報告之彙辦。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財務調度之核定。
六、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七、其他有關事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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