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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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6.19【發布機關】法務部
1‧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務部(79)法檢字第15530號函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法務部法檢字第0920801006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務部法檢字第10704519350號函修正第6點條文之附件一;並自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律師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如附件一)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時間。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
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件三)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影印或攝影之。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律師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證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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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
【發布日期】107.06.19【發布機關】法務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律師聲請閱卷,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2點
律師因受委任聲請交付審判、再審或非常上訴,得就駁回處分、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及相關聯之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第3點
對於已偵查終結,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案件,於卷宗證物未移送法院前,聲請閱卷,不予准許。
第4點
律師聲請閱卷不得妨礙卷宗之保存或檢察機關事務之進行;如有違反者,應於其妨礙之情形除去後,始得續閱。
第5點
律師聲請閱卷,應經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之檢察長准許。
第6點
律師聲請閱卷,應填具聲請書(如附件一)檢附委任狀或其複本提出於檢察機關,經由請求調閱案卷承辦書記官報請檢察官簽具意見陳報檢察長核定。律師聲請閱卷,經准許者,應即通知並指定閱卷時間,其因故不能在指定時間前來閱卷者,得聲請改期。律師聲請閱卷,不應准許者,應即函復。
第7點
律師閱卷如不能於指定時間內閱畢,經說明後,承辦人員應指定續閱時間。
第8點
檢察機關應指定律師閱卷處所,並得指派管理人員掌理律師閱卷之事務。
其事務較簡者,得由各股書記官兼辦。
第9點
律師接到閱卷通知後,應於指定時間到達閱卷處所,向承辦人員洽取卷宗閱覽。
律師閱卷應先在閱卷登記簿(如附件二)簽名或蓋章,閱畢後應將原卷交承辦人員點收清楚。
第10點
律師聲請閱卷,經核准後,承辦人員應於指定交閱時間屆至前,先檢出卷宗以備洽取,如有不能交付卷宗之特別情事,應即通知聲請人。
閱卷處所設管理人員者,其領取卷宗時,應在交付卷宗登記簿(如附件三)簽名或蓋章。律師閱卷時,承辦人員不得離開閱卷處所。
第11點
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抄錄、影印或攝影之。
第12點
檢察機關應設置影印機供律師影印卷宗資料,律師影印時應會同承辦人員為之,並得酌收影印費用。
第13點
律師抄錄卷證,不得使用黑色墨汁或墨水。
第14點
律師閱卷應在閱卷處所為之,不得將卷證攜出,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於卷證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污損。
(二)裝訂之卷證不得拆散。
(三)不得有其他損壞卷證之行為。
(四)卷內文件證物閱覽後,仍照原狀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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