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9.08.10【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大字第1090047793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交通部公路總局路運計字第1090093422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公路汽車客運路線營運費用作業要點)及第2、4點條文及第7點條文之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增訂第11、1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1﹞ 交通部公路總局為執行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協助公路汽車客運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辦理營運費用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1﹞ 本要點補貼之對象為公路汽車客運業(下稱客運業者),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公路監理機關登記列管牌照有案且特殊車種登記為國道客運(不含報停、繳銷、吊銷或註銷之車輛)之營業大客車。
﹝1﹞ 本要點補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至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為期三個月。
﹝1﹞ 本要點補貼分二階段執行:
(一)第一階段:
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每車先予補貼三萬元營運費用補貼。
(二)第二階段: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運量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下列基準分三級給予三個月補貼;分級補貼標準如下:
1.第一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三萬元。
2.第二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二萬元。
3.第三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一萬元。
(三)已請領第一階段補貼之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至六月適用上述分級補貼標準。
﹝1﹞ 本要點之補貼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下稱受理機關),核實審核轄管客運業者之申請資料及補貼金額。
﹝1﹞ 客運業者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得檢具資料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
﹝1﹞ 客運業者申請補貼應於規定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受理機關審核: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1﹞ 客運業者申請補貼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機關得逕予退件:
(一)補助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等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1﹞ 補貼款由受理機關於收到客運業者申請並審核後一次匯入三個月補貼款至客運業者指定銀行帳號。補貼款電匯手續費於補助款內扣除。
﹝2﹞ 補貼款依申請先後順序核撥至預算用罄為止。
﹝3﹞ 受理機關遇客運業者於補貼期間申請路線停駛或車輛辦理報停、繳銷、吊銷或註銷者,應通知客運業者按日計算繳回補貼款。
﹝1﹞ 申請補貼文件有隱匿不實、造假,或與其他政府機關補貼性質相同者,應依受理機關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受之補貼金額。
﹝2﹞ 受理機關發現有前項情事時,即應停止補貼。

廢: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補貼國道客運路線營運費用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109.08.10【發布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第2點
第3點
第4點
(一)第一階段:
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每車先予補貼三萬元營運費用補貼。
(二)第二階段:
依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運量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去年同期尚未通車路線則與通車日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間之平均日運量相較,依下列基準分三級給予三個月補貼;分級補貼標準如下:
1.第一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三萬元。
2.第二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三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五十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二萬元。
3.第三級:運量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三十路線,每月每車補貼一萬元。
(三)已請領第一階段補貼之國道客運機場路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至六月適用上述分級補貼標準。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請款清冊(格式如附件二)。
(三)補貼款領款收據(格式如附件三)。
(四)金融機構存摺正面封面影本。
第8點
(一)補助申請文件不齊、模糊不清、金額不符等無法審核,經受理機關通知於七日內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
(二)補助要件不符。
(三)逾申請日期。
(四)申請文件不實或造假。
第9點
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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