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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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5.21【發布機關】內政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908219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 申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機構),按申請認可業務項目,繳納下列費用。申請延展登錄者,亦同: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九百元。
﹝1﹞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申請機構於實地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實地審查費。
﹝1﹞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六百元。
﹝2﹞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1﹞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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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5.21【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四千七百元。
二、實地審查費:新臺幣二萬五千九百元。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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