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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9.07.13【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創字第10950010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社會經濟及就業巿場之影響,鼓勵目前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單位(以下簡稱多元培力單位)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相關措施,規劃執行行銷及促銷活動,以活絡消費巿場,並持續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依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計畫。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轄區獎勵計畫之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轄區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核給、查核及申訴處理。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有意配合政府振興經濟措施之多元培力單位,應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後據以執行,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轄區分署提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二)。
分署受理獎勵計畫之申請,其審查得採書面方式辦理。
前點審查結果之獎勵如下: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經分署審查同意辦理者,核給參與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經分署辦理審查,依多元培力單位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之銷售表現,核給獎勵金。
(三)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三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四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多元培力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多元培力單位依本計畫所送文件、資料,有虛報、浮報或文件不實者,分署應不予核發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多元培力單位執行本計畫期間,須同意配合本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銷宣傳。
未配合本計畫第八點至第十點者,將作為後續申請多元培力就業計畫之審查參考。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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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
【發布日期】109.07.13【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對社會經濟及就業巿場之影響,鼓勵目前執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之單位(以下簡稱多元培力單位)配合行政院推動振興經濟相關措施,規劃執行行銷及促銷活動,以活絡消費巿場,並持續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特依勞動力發展創新獎勵作業要點,訂定本計畫。
第2點
本計畫主辦機關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其任務如下:
(一)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
(二)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第3點
本計畫執行機關為本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其任務如下:
(一)轄區獎勵計畫之受理申請及審查。
(二)轄區獎勵計畫之獎勵金核給、查核及申訴處理。
(三)其他依本計畫應辦理事項。
第4點
有意配合政府振興經濟措施之多元培力單位,應自本計畫公告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檢具「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如附件一),向轄區分署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辦理後據以執行,並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五日以前向轄區分署提交「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二)。
第5點
分署受理獎勵計畫之申請,其審查得採書面方式辦理。
第6點
前點審查結果之獎勵如下:
(一)「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申請表」經分署審查同意辦理者,核給參與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二)「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培力就業計畫執行單位參與辦理振興在地經濟措施獎勵計畫成果報告表」經分署辦理審查,依多元培力單位一百零九年七月至十一月期間之銷售表現,核給獎勵金。
(三)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二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
(四)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達三十萬元者,獎勵金新臺幣十萬元。
(五)規劃執行行銷促銷活動,且銷售表現之採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獎勵金新臺幣十五萬元。
第7點
第四點規定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應於分署通知期限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8點
本署或分署為查核本計畫執行情形,得查對相關文件、資料,多元培力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9點
多元培力單位依本計畫所送文件、資料,有虛報、浮報或文件不實者,分署應不予核發獎勵;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限期命其返還。
第10點
多元培力單位執行本計畫期間,須同意配合本署或各分署安排之行銷宣傳。
第11點
未配合本計畫第八點至第十點者,將作為後續申請多元培力就業計畫之審查參考。
第12點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本署與分署所編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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