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5.11.30【發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司法院院台廳司一字第0950026225號函下達訂定全文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
法槌及槌座置於法檯桌面,木質,褐色或原木色,其樣式如附圖。
法槌及槌座由庭務員負責保管。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法槌使用要點
【發布日期】95.11.30【發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法官宣示法庭之開閉及指揮訴訟,得使用法槌。宣示開庭或繼續開庭時,先敲擊法槌後宣示之;宣示休庭或閉庭時,宣示後敲擊之。合議審判時,法槌之使用由審判長行之。
第2點
法庭開庭時,遇有大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法官或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得使用法槌,先敲擊法槌後宣示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或為必要之處分。
第3點
法槌及槌座置於法檯桌面,木質,褐色或原木色,其樣式如附圖。
第4點
法槌及槌座由庭務員負責保管。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