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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3.02.18【發布機關】國防部
1‧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國防部(61)典試字第1947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國防部(85)鐸錮字第4949號令修正全文14條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國防部制剴字第0930000209號令發布廢止
﹝1﹞ 本準則依妨害軍機治罪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訂定之。
﹝1﹞ 軍機種類如左:
一、人事類。
二、情報、反情報類。
三、作戰、演訓、動員類。
四、後勤類。
五、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
六、通信電子類。
七、主計類。
﹝1﹞ 關於人事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1﹞ 關於情報、反情報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1﹞ 關於作戰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含附件)、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兵)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戰情資訊系統。
(三)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2﹞ 關於演訓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3﹞ 關於動員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
﹝1﹞ 關於後勤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
﹝1﹞ 關於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計畫之內容與實施狀況。
二、軍事整建計畫之內容及實施狀況。
三、軍事科技研發及各軍種建案武器系統發展計畫之內容、性能、規格資 料。
﹝1﹞ 關於通信電子類之軍機範圍如左: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語)本(表)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呼號、頻率、辨證)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1﹞ 關於主計類之軍機範圍,為有關國防預(概)算編製、執行及決算之資料。
﹝1﹞ 第三條至前條所列軍機之範圍,以已核定機密等級,並未經解密者為限。
﹝1﹞ 軍機機密等級區分如左: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 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嚴重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四、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軍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1﹞ 軍機機密等級之核定權責如左: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但「密」得由 獨立(分遣)連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1﹞ 軍機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得依實際狀況,適時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並通知有關單位。
﹝2﹞ 對於非本單位保密資料,認有變更或註銷機密等級需要時,可建議原核定單位或其上級單位變更或註銷,在未獲得同意前,不得自行變更或註銷。
﹝1﹞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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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軍機種類範圍準則
【發布日期】93.02.18【發布機關】國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人事類。
二、情報、反情報類。
三、作戰、演訓、動員類。
四、後勤類。
五、國軍編裝、軍事科技類。
六、通信電子類。
七、主計類。
第3條
一、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物誌。
二、戰時旅級以上指揮官之人事異動尚未發布者。
三、國軍派赴特殊地區從事特種工作者之人事資料。
四、現有國軍兵力、員額需求及補充計畫。
五、作戰時敵我雙方兵力傷亡、損失及俘虜人數。
第4條
一、情報、反情報單位之編裝、工作計畫、行動、成果、研究、設施及運 用情形。
二、情報、反情報活動中蒐整研析之本國、敵國或假想敵國之武器、器材 、兵力部署、要塞、港灣、場站等資料。
三、遂行特種任務之本國人或奉准合作之外國人出入境之活動及報告。
四、執行情報、反情報工作人員之訓練及派遣事項。
五、情報之通報、報告。
六、情報、反情報機關與友國之情報交換及人員交換訓練。
七、兵要地誌、軍用地圖、空照圖等資料。
第5條
一、國軍各項作戰計畫(含附件)、規定、訓令、演習及實施命令之內容。
二、國軍戰備整備計畫、戰備提升規定。
三、國軍各部隊兵力部署、編組、任務、戰備及行動。
四、關於戰鬥序列或任務編組規定之隸屬系統、部隊番號、駐地、指揮官 姓名、軍(兵)種、兵力及數量。
五、作戰進行中之作戰指導及各級指揮官任務行動。
六、因應政府政策,對國軍兵力運用之各種研究方案。
七、戰情中心軍機事項:
(一)戰情中心狀況處置權責及作業程序。
(二)戰情資訊系統。
(三)各級指揮所及作業區位置。
一、軍事演習計畫內容、實施狀況、長官視導及成果檢討資料。
二、有關部隊訓練程度及訓練檢討資料。
三、有關新編部隊成軍及新式武器裝備換裝計畫內容、實施狀況及成果檢 討資料。
四、代訓友邦部隊或由友邦代訓本國部隊及與友邦演訓之計畫內容、實施 狀況及成果檢討資料。
五、總統親校部隊計畫。
一、國家總動員整備網領、方案、分類計畫及其配合計畫。
二、年度軍隊動員計畫。
三、國軍軍隊動員作業規定。
第6條
一、採購先進武器系統及裝備。
二、國軍武器裝備需求之建案籌補及重要補給品之存量。
三、生存保修:
(一)國軍武器裝備生產計畫之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有關各級軍事工廠之位置、組織、技術設備、生產能力、生產額及正在生產之軍品、性能、用途及數量等。
(三)有關受管制之軍事工業之情報或資料。
(四)國軍武器裝備妥善率。
四、工程營產:
(一)既設或籌設之軍事設施計畫內容及實施情形。
(二)國軍營區交通、通信、監視、觀測、氣象、油庫、彈庫、發電機、指揮所、軍用機場、軍港碼頭之設施配置及構築強度。
第7條
一、國軍編制、裝備及計畫之內容與實施狀況。
二、軍事整建計畫之內容及實施狀況。
三、軍事科技研發及各軍種建案武器系統發展計畫之內容、性能、規格資 料。
第8條
一、通信電子、電子戰計畫、命令、規定及程序之內容或通信電子連絡之 各種網路、系統、電路圖說。
二、軍用通信電子、電子戰裝備、資訊電腦軟體、凡涉及設計、製造、改 良之規格、規格書、圖說等資料。
三、密碼、密語、密簡語及代號、代字、代名等通信密件。
四、密碼(語)本(表)編撰、製作與使用規定或分析技術。
五、保密裝備及密體製造、配發與管制資料。
六、國軍地址組、軍用電報掛號、通報術語、辨證信號、信號代碼資料。
七、無線電通信諸元(呼號、頻率、辨證)之配賦與使用規定。
八、軍種間識別或連絡信號規定資料。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一、絕對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特別嚴重損害 之事項。
二、極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嚴重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四、密: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軍部隊安全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12條
一、絕對機密、極機密,由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
二、機密、密,由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管)核定,但「密」得由 獨立(分遣)連級單位主官(管)核定。
第13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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