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0.11.08【公布機關】司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司法院(91)院台處資一字第10765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1點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司法院(91)院台資一字第16873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司法院(九二)院台資一字第22722號函修正發布第3點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0940009028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刪除第7點條文;原第8點條文修正並遞改為第7點條文;原第9~11點條文遞改為第8~10點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二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0970017401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
6‧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010017279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030005526號函修正第1~3、7、8點條文
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五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060018111號函修正第1、2、6、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070002578號函修正第1~3、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10‧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二十八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100016241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八日司法院院台資一字第1100031749號函修正第1~3點條文;並自一百十一年一月四日起生效
﹝1﹞ 調閱人以依法得聲請閱卷之人為限。
﹝1﹞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之範圍,以其依法得聲請閱卷之案件為限。案件電子筆錄,均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始得除去。
﹝1﹞ 調閱人須事先依附表格式填具法院電子筆錄調閱帳號聲請單,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非自然人之證明文件影本,郵寄司法院資訊處。經審核無誤後,由該處以電子郵件函知帳號密碼。如調閱人以其自然人憑證方式聲請,經由司法院電子服務認證系統認證無誤者,亦同。
﹝1﹞ 調閱人調閱電子筆錄,須使用前點之調閱人專用帳號並輸入密碼,經確認符合第四點身分後,始得調閱之。
﹝1﹞ 調閱人應向提供服務之機關或廠商繳交服務費,費率由司法院核定之。
﹝1﹞ 司法院資訊處須留存調閱紀錄,以備稽核。
﹝1﹞ 調閱之電子筆錄與附卷之筆錄內容不一致者,以附卷之筆錄為準。

法院電子筆錄調閱要點
【發布日期】110.11.08【公布機關】司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110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2點
--110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3點
--110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4點
第5點
第6點
第7點
第8點
第9點
第1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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