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1.12.28【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110202244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並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1﹞ 為辦理文化發展相關業務,特依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設置文化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1﹞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
﹝1﹞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辦理或剩餘經費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1﹞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辦理等相關支出。
二、公共藝術之辦理及管理維護等相關支出。
三、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1﹞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文化發展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指派相關業務單位主管或學者專家兼任,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2﹞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均為無給職。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部長指派本部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綜理行政業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本部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1﹞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1﹞ 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1﹞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1﹞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1﹞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庫。
﹝1﹞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1﹞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文化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11.12.28【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公有建築物及重大公共工程興辦機關(構)繳納之公共藝術辦理或剩餘經費收入。
二、受贈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一、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辦理等相關支出。
二、公共藝術之辦理及管理維護等相關支出。
三、傳統工藝、美術之購藏、扶植傳承及人才培育等相關支出。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本基金重要規章之審議。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第14條
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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