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3.30【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考試院考臺組貳一字第11200012171號令、行政院院授人培揆字第11200004012號令會同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內容。
﹝2﹞ 本辦法所稱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2﹞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1﹞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為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1﹞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
一、機關(構)首長。
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
三、政務人員。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發布日期】112.03.30【發布機關】考試院、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第9條
一、機關(構)首長。
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
三、政務人員。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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