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14.03.28【發布機關】農業部
1‧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農業部農防字第1141875447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植物診療師法第二十七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1﹞ 本標準規費收費額如下: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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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診療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及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4.03.28【發布機關】農業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證書,每張新臺幣一千元。
二、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師執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三、請領、換發或補發植物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每張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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