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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4.08.03【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09402236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6條;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助產人員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1﹞ 助產機構得依需要設置九床以下之觀察床。
﹝2﹞ 觀察床應設聯繫設備及隔離視線之屏障物。
﹝1﹞ 助產機構應有下列之基本設備:
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2﹞ 產房及嬰兒床不得設置於地下室。
﹝1﹞ 助產機構執行接生業務時,應具備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壓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灌腸、導尿器、沖洗器。
六、會陰縫合器材。
七、子宮收縮劑(口服藥及針劑)
八、新生兒用藥膏。
﹝1﹞ 助產機構應具備急救下列藥物及設備:
一、氧氣。
二、鼻管。
三、人工氣道。
四、氧氣面罩。
五、抽吸設備。
六、甦醒袋。
七、靜脈點滴設備。
八、強心針。
﹝1﹞ 本標準施行日期,除第三條第六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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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產機構設置標準
【發布日期】94.08.03【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產房。
二、觀察室。
三、觀察床。
四、嬰兒床。
五、產台。
六、保溫箱。
七、消毒鍋。
八、調奶設備。
第4條
一、接生器材用物。
二、血壓計及聽診器。
三、成人及嬰兒體重計。
四、成人及嬰兒身高測量計。
五、灌腸、導尿器、沖洗器。
六、會陰縫合器材。
七、子宮收縮劑(口服藥及針劑)
八、新生兒用藥膏。
第5條
一、氧氣。
二、鼻管。
三、人工氣道。
四、氧氣面罩。
五、抽吸設備。
六、甦醒袋。
七、靜脈點滴設備。
八、強心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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