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簡讀版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6.23【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3條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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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6.23【發布機關】
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
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3條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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