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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11.06.23【發布機關】交通部觀光局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第3條


﹝1﹞交通部觀光局核發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標識,應收取標識費新臺幣三千元。

第4條


﹝1﹞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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