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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發布日期】112.07.20【發布機關】考試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要,得臨時舉行之。

第3條


﹝1﹞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4條


﹝1﹞應考人有呼吸治療師法第六條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5條


﹝1﹞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2﹞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

第6條


﹝1﹞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心肺基礎醫學(包括解剖學、生理學、藥理學)。
  二、基礎呼吸治療學(包括呼吸治療倫理)。
  三、呼吸治療儀器設備學。
  四、呼吸器原理及應用。
  五、重症呼吸治療學。
  六、呼吸疾病學。
﹝2﹞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均採測驗式試題。

第7條(刪除)

第8條(刪除)

第9條


﹝1﹞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2﹞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10條(刪除)


第11條


﹝1﹞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第12條


﹝1﹞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衛生福利部查照。

第13條


﹝1﹞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第13條(刪除)


第1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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