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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8.0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第3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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