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1﹞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1﹞ 食品中黃麴毒素(Aflatox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1﹞ 食品中赭麴毒素A(OchratoxinA)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1﹞ 食品中棒麴毒素(Patul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1﹞ 食品中橘黴素(Citrinin)限量應符合下列標準:■
﹝1﹞ 嬰兒食品之真菌毒素限量應符合嬰兒食品類衛生標準之規定。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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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標準
【發布日期】108.08.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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