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發布日期】111.06.10【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1﹞ 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1﹞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1﹞ 委員權責如下: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2﹞ 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之委員除前項規定權責外,另依主任委員之指派,辦理下列事項: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相關機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會議、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
八、其他交辦事項。
﹝1﹞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1﹞ 技監、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技術性事務之審核、會核。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1﹞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1﹞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 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展。
六、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國際與兩岸原住民族交流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八、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綜合規劃事項。
﹝1﹞ 教育文化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1﹞ 社會福利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 審議。
二、原住民健康促進、全民健保、國民年金與長期照護之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推動、協調、審議及督導。
四、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之查核及徵收。
五、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之協調及審議。
七、原住民急難救助及法律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八、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九、原住民族人民團體之聯繫及服務。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
﹝1﹞ 經濟發展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1﹞ 公共建設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
五、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法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輔導及 審議。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建等公共建設事 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
﹝1﹞ 土地管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 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 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1﹞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1﹞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1﹞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1﹞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本會辦理法制業務,設法規會為常設性任務編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1﹞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1﹞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
﹝2﹞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
原住民族委員會處務規程
【發布日期】111.06.10【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一、出席本會委員會議。
二、對委員會議提出本會相關議案。
三、對本會業務改進意見之提議。
一、委員會議重要議案之先期審查。
二、原住民族政策、制度、計畫及方案之先期審查。
三、原住民族相關法規之先期審查。
四、相關機關原住民族事務之先期協調及聯繫。
五、主持或出席專案小組會議。
六、主持或參與族群相關之會議、調查、研究及協調。
七、參加族群歲時祭儀、民俗文化及傳統技藝展演慶典或活動。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4條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業務。
第5條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技術性事務之審核、會核。
三、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四、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6條
一、綜合規劃處,分四科辦事。
二、教育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三、社會福利處,分三科辦事。
四、經濟發展處,分三科辦事。
五、公共建設處,分三科辦事。
六、土地管理處,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第7條
一、原住民族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研究、規劃、協調及研議。
二、原住民族自治之規劃、推動、自治行政之輔導、協調、監督及人員之 訓練、考核、獎懲。
三、原住民身分及原住民族認定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四、原住民族部落之核定、規劃、輔導、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族傳統習慣規範與制度之研究、保存及發展。
六、本會研考業務之規劃及推動。
七、國際與兩岸原住民族交流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八、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規劃及管理。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綜合規劃事項。
第8條
一、原住民民族教育、文化、語言政策與法規之規劃、擬訂、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歷史、語言、傳統智慧創作、文化資產、傳統技藝之研究、保存與傳承之規劃、推動、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一般教育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四、原住民體育政策、制度、法規之統合、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人才培育與輔導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族傳播媒體與教育文化團體輔導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教育文化機構之規劃、推動及審議。
八、自治區原住民族民俗藝文、傳統體育、文化資產、傳統組織、傳統宗教及語言文化之輔導。
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之營運監督。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語言事項。
第9條
一、原住民健康促進、社會福利、工作權保障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 審議。
二、原住民健康促進、全民健保、國民年金與長期照護之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之推動、協調、審議及督導。
四、原住民族就業代金之查核及徵收。
五、原住民族就業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六、原住民職業訓練及就業促進之協調及審議。
七、原住民急難救助及法律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八、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服務之協調及審議。
九、原住民族人民團體之聯繫及服務。
十、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
第10條
一、原住民族經濟、產業、觀光、金融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規劃、管理及輔導。
三、原住民族融資、保險、儲蓄及原住民儲蓄互助社、金融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自治區原住民族經濟、觀光、產業、金融、合作事業、合辦事業、公共造產事業、公用及公營事業之輔導。
五、原住民族技藝研習、培訓與產業經營之規劃及輔導。
六、原住民族影視音樂及創意產業之規劃、協調、執行及輔導。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產業、金融、營運等經濟發展事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專屬授權登記、諮詢、媒合、輔導及協調。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經濟發展事項。
第11條
一、原住民族住宅、部落建設政策與法規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建設之規劃、審議、管制、考核與輔導。
三、原住民族部落安全防治、防災、遷住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四、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環境之調查、規劃及協調。
五、原住民族地區部落基礎建設法令、技術規範與傳統工法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住宅改善、部落建築與都會區安置住所之規劃、協調、輔導及 審議。
七、原住民族土地開發、利用、經營等有關基礎工程、營建等公共建設事 項之規劃、協調及輔導。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公共建設事項。
第12條
一、原住民族土地、海域及自然資源政策、法制之研擬、協調及審議。
二、原住民保留地增編與劃編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三、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之調查、研究、協調、劃定、規劃、爭議處理及審 議。
四、原住民族地區自然資源之管理與共同管理之規劃、協調及審議。
五、原住民保留地建築用地統一規劃之協調及審議。
六、原住民保留地地權管理、權利賦予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使用之規劃、 協調、督導及審議。
七、原住民族傳統生物多樣性知識保護之協調及審議。
八、其他有關原住民族土地管理事項。
第13條
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
四、其他有關行政管理事項。
第14條
第15條
第16條
第17條
第18條
第19條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