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審查費證書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8.08.09【發布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申請核發、沿用、延伸或修改汽車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及進口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管制驗證核章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第3條


﹝1﹞申請汽車車型排放空氣污染物耐久性能審查者,應繳納審查費標準如下:

第4條


﹝1﹞申請汽車核發、補發或換發新車型審驗合格證明時,應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三百元。

第5條


﹝1﹞依本標準所定應繳納之各項費用,申請者應於申請時繳納,除有溢繳或誤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無故要求退費或保留。

第6條


﹝1﹞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歡迎建議回饋&錯誤通報